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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中小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 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发布日期:2018-05-28 17:40     【 字体: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8年5月17日印发了《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中小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花府办〔2018〕3号),现就有关问题作以下解读。
  一、制定的目的和必要性
  2015年花都区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及广东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粤发〔2010〕39号)等文件精神,印发了《花都区中小企业助保贷业务暂行管理办法》(花府办〔2015〕4号)。该《办法》已到期,为确保花都区中小企业助保贷业务工作有效延续,进一步加大对我区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印发《花都区中小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很必要的。主要原因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
  (二)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要求。
  1、《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明确要求“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允许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政府性担保基金,探索运用资本注入、再担保、风险补偿等措施,提高融资担保机构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三农”服务积极性。”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14号)要求“加大信贷资金支持力度,发挥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以及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作用,拓展中小微企业抵质押物范围,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7〕90号)第六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支持省、市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融资政策性担保和再担保机构。鼓励各地设立中小微企业设备融资租赁资金,通过贴息、风险补偿等方式给予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
  3、《广州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方案》提出“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利用搭建的各类中小微企业融资平台和扶持政策,打好组合拳,进一步改善我市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出台全市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通过风险分担、投资扶持、风险准备金补助等方式,逐步建立起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分担机制。”
  (三)中小微企业的要求。中小微企业因规模小,竞争力弱,抗风险能力差、管理欠规范和缺少抵押物等原因,如果中小微企业没有抵押物想通过银行进行融资,银行很难放贷。因此中小微企业强烈要求由政府出台融资担保政策,采取切实措施减少企业的融资费用和融资成本。
  (四)金融机构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三章国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各金融机构很愿意与政府合作,充分发挥助保贷业务资金池的放大作用,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在征求合作银行意见时,各合作银行强烈要求保留助保贷业务。 
  (五)时效性的要求。《花都区中小企业助保贷业务暂行管理办法》有效期已到,为确保该项业务的有效延续,对原有的《管理办法》进行重新修订很有必要。
  二、形成过程
  编制过程中我局严格贯彻上述文件“推动金融机构完善服务定价管理机制,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抵押不足的矛盾”等工作要求,坚持“开放、公平、高效”的原则,以鼓励企业合法经营和依法纳税、银行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为出发点,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完成了《管理办法》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始终与出台的文件精神相符合。
  为确保《管理办法》严谨、可行,我局多次会同区财政局、区金融工作局、区发改局等部门和建设银行花都支行、工商银行花都支行、交通银行花都支行、兴业银行花都支行等8家合作银行举行碰头会,专门对《管理办法》的细节进行商讨研究。并于1月和3月份,先后两轮征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10个镇街、8家合作银行和12家企业的工作意见。根据区各有关单位意见及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情况进行了修改完善后,报区法制办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审核,于2018年4月23日提请区政府常务审议通过后,我区于2018年5月17日正式印发实施。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管理办法
  内容包括总则、职责分工、资金池设立和管理、名单制管理、1000万以下和1000万以上贷款申请、风险补偿金和助保金使用、责任追究、附则等九章共四十五条内容。
  1、职责分工
  借鉴其它地区经验及做法,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对“助保贷”业务相关事项进行审批决定。
  成立区助保贷业务办公室,设在区科工信局,对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同时作为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机构。
  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的审核、拨付;区发改局负责总协调、区金融工作局负责与银行机构进行对接,遴选合作银行,区助保贷业务办公室负责组织日常管理、签订合作协议。
  2、资金池设立和管理
  资金池包括两部分:财政出资的风险补偿金和企业按贷款金额一定比例自愿缴纳的企业助保金。
  “助保贷”业务办公室在合作银行开设两个专用账户,用于存放上述两部分资金。财政出资5000万元,作为风险补偿金的铺底投入资金,合作银行根据风险补偿金的10放大贷款额度(总额度5亿元);企业自愿缴纳部分(贷款金额的1.5%-2%)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另行制定返还方案。
  在编制过程中,考虑到银行对业务产品的设计理念和全国各地“助保贷”业务开展情况,企业缴纳部分企业助保金原则上需返还企业,此部分不能以费用或其它形式收取。本办法在草拟过程中充分考虑到法律责任及可能出现的异议,要求贷款申请人出具两份书面材料,一是声明知晓条款,二是承诺此部分助保金全权交由区助保贷业务办公室进行使用管理,杜绝了因企业助保金可能引发的争议。
  3、贷款申请
  本办法规定企业必须先通过名单制审核,方可向银行申请贷款。根据所需额度、担保方式不同,须满足的条件有所不同,在条件的设置中对科技型企业适当降低了门槛。
  在实际业务开展过程中,政府部门只负责名单审核。贷款由企业向银行提出申请,是否放贷由银行机构根据本行规定和业务情况自行决定。
  4、风险补偿金和助保金的使用
  当贷款业务还款逾期或欠息1个月以上,银行执行追款程序。3个月后银行贷款发生损失的,由银行申请启动补偿程序。首先由企业助保金进行补偿,不足部分经审批,由政府风险补偿金和银行各承担50%。补偿后,银行继续进行追款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执行相应权利。
  考虑到银行追索债务期间,贷款资金的利息成本,本办法所称银行贷款损失均包含本金、利息和罚息;
  考虑到企业助保金经贷款申请企业承诺授权“助保贷” 办公室全权进行使用和管理,银行申请使用助保金经区“助保贷”办公室审批通过即可;
  政府风险补偿金的使用由银行提出申请,需经区助保贷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批通过,方可使用资金对银行贷款损失进行补偿。
  (二)联席会议制度
  内容包括主要职责、组成单位、日常工作机构和工作规则四部分。
  拟由区中小局局长任联席会议召集人,相关单位领导为会议成员。会议主要职责是:研究、协调解决业务开展过程中的相关事项;审核企业进行名单;审核风险补偿金的使用;决定业务暂停或终止。
  联席会议日常工作机构为区助保贷业务办公室,包括以下成员单位:区委区府办、财政局、发改局、区科工信局(中小企业局)、法制办。
  (三)业务协议书
  由区政府授权区科工信局,以区助保贷业务办公室名义与选定的合作银行分别签订,对双方的义务和权利进行明确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四、制定依据
  主要政策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2、《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
  4、《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粤府〔2012〕17号)
  5、《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4]52号)
  6、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
  7、《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14号)
  8、《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7〕90号
  9、《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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