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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窗口主要业务办理及需携带资料

发布日期:2018-07-02 16:14     【 字体:   】

  一、   医疗保险费用零星报销(结算医疗费用后6个月内有效)

  适用范围:因各种客观原因不能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记账结算的医疗费用

  常规资料:(所有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校验)

  1.财税部门印制的、加盖医疗机构收费业务专用章的发票原件(参保人或家属在背面签名)

  2.与发票金额相符的医疗费用开支明细汇总清单原件(加盖医疗机构收费业务专用章)

  3.参保人身份证、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及正背面复印件1份。(如他人代办,还需提供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上需本人签名)

  4.门诊费用报销的提供门诊病历封面及当次费用病历记录页内容复印件(注:异地普通门诊不能报销)。

  5.住院费用报销的提供出院小结(或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异地急诊就医需提供)。(须加盖医院病历档案专用章或住院业务专用章)

  其他资料:(视申请报销的原因选择,所有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校验)

  1.新生儿待遇追溯(出生6个月内参保并缴费成功,如从出生到参保跨年度的需要两年均参保缴费)需提供出生证、户口本复印件、异地就医的需监护人签名确认的就医情况说明。

  2.迟领卡的需提供领卡证明复印件。

  3.因医院、地税等原因导致不能记账的,需提供医院无法记帐证明或地税相关证明。

  4.异地急诊的需出具相关的出差、学习、探亲、休假证明(注明时间、地点、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急诊病历和个人申请(含事情经过说明、手写签名)等证明材料。

  5.学生休假期间回户籍地异地就医的需提供户籍地证明、学校出具的休假时间证明等。

  6.因意外伤害的需有现场证明人材料(手写签名),如涉第三方责任的,还需出具公安部门或法院的责任认定材料及《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表》。

  7. 城乡居民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的,需提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

  二、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及申报生育定点医院

  适用范围:1.参加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继续参保缴费,且符合国家和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的参保人(含享受失业、退休待遇的参保人员)

  2.参加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继续参保缴费,且符合国家和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的参保人的未就业配偶。

  所需资料:(所有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校验,注意:申办需在怀孕满12周后至分娩前或符合生育政策因特殊原因需终止妊娠前)

  1.《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请表》(医院前台办理一式二份);

  2.《广州市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手册》或预产期诊断证明(写明诊断怀孕周数及预产期)原件;

  3.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广州市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现居住地在广州市的,需去现居住地所属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备案;现居住地不在广州市的,需由单位开具相关证明);

  4.有效身份证或有效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5.近期证件照片(小一寸彩照)一张。

  6.职工未就业配偶还需提供结婚证、有效的广州市失业登记证件(失业时间需含生育待遇享受时间)、未就业配偶户籍所在地的县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卫生部门出具的未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的证明(原件)

  三、生育保险医疗费报销(结算医疗费用后6个月内有效)

  适用范围:计划生育手术、异地分娩(异地产检)。

  所需资料:(所有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校验)

  1.《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2.医疗收费票据原件:财税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背面需有报销人签名。

  3.医疗收费明细清单:打印与收据或发票金额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对不能打印明细清单的医疗机构,需提供有医疗机构印章的手工记录清单。

  4.医院病历及诊断证明:产检需提供相应产检病历;分娩需提供住院病历首页或出院小结、诊断证明(加盖医疗机构公章或业务章),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

  5.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材料:属生育的,提供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材料,如《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属计划生育的,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或单位出具的证明(原件),施行输卵管或输精管复通术者须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后方能施行。对已办理就医确认的,不需提供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材料。

  6.办理异地就医的,还需提供原申办的《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请表》,由异地医疗机构填写医疗机构级别并加盖医院公章或业务章。

  7.参保人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之后申请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的,还须补充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属于劳务派遣的,还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机构代码证(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未办理就医确认的,还需提供有效的本市失业登记证件、与参保男职工配偶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和户籍所在地的县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卫生部门出具的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证明(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本市户籍人员可在医保信息系统查询截屏打印并加盖业务章。                              

  9.参保人夫妇双方均为外籍人员未办理就医确认的,还需提供合法就业证明资料(《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和夫妻双方有效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

  四、工伤医疗费用报销

  适用范围:因各种客观原因不能在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记账结算的医疗费用

  所需资料:(所有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校验)

  1.《广州市社会工伤保险医疗待遇申请表》一份(照片盖骑缝章,申请单位盖单位公章)

  2.《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因工轻伤证明》或《变更老工伤人员支付待遇方式通知书》或其他有效的工伤认定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医疗费用专用收据(发票)原件(背面需有工伤职工、家属或单位经办人签名);

  4.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如医院只能提供手写明细清单的,需由医院注明医疗项目名称、单价、数量、金额并盖医疗机构收费业务专用章;

  5.不同业务类型的专项资料:办理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的:出院小结或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病历档案管理专用章或医疗机构业务专用章);办理急诊留观费用报销的:急诊留观病历复印件;办理普通门诊费用报销的:门诊病历复印件;

  6.工伤职工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7.若医疗费申请对私支付需提供工伤职工指定帐号的银行卡或者存折复印件。

  8.如存在以下情况的,需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相对应需另外提交的资料

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疗待遇并经批准的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告知书》复印件。

报销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检查费用

《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复印件。

安装、维修和更换辅助器具

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委审批同意的《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复印件。

工伤发生时因情况紧急就近到非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就医,因故不能转往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因急诊到非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用人单位提供到非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原因的申请(加盖单位公章)。属于异地急诊的,还需提供入院记录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病历档案管理专用章或加盖医院业务专用章)。

  9.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或材料,未能详尽之处,请到前台咨询。

  五、异地就医申请(申请了异地就医后,原则上6个月内不予变更、注销)

  1.《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记录册》一式两份;

  2.社会医疗保险凭证或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3.业务需委托他人代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需包含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基本信息、委托办何种理业务等内容)、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复印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由单位经办人办理的,提供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根据不同情形提供专项资料:

长期异地居住(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及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1)居住地为户籍所在地的,提供有关户口簿材料复印件。

2)居住地属非户籍所在地的,提供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居住地所属派出所、街道、居(村)委会出具的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证明原件。

 

长期异地居住的在职人员

因居住佛山、肇庆、清远、东莞、中山、惠州、韶关等广州周边地区,需往返两地间工作、生活且根据本人需要办理居住地异地就医的需提供相关户口簿复印件或房产证明复印件(租房证明或租房合同)

用人单位在职人员因外派工作办理长期异地就医的专项资料:

 

1)在用人单位异地分支机构工作的,需提供以下任一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该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组织机构证明材料复印件等。

2)用人单位未在异地设置分支机构的,需提供用人单位异地项目(施工/销售/购买)合同以及有关购置(或租赁)柜台、房屋等的证明材料(如租柜协议、购房合同、租房合同等)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3)长期在异地工作且工作地点跨地级市变动频繁、或无固定工作地点(如异地工程施工、航运等)的,需提供异地项目(施工)合同/项目立项文件、异地工作人员及岗位的证明材料(如《船员服务簿》、岗位调配证明材料等)原件或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4)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用人单位,且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本地用工单位没有设立异地分支机构的,需提供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许可证或资质证明材料、与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无异地分支机构)签订的派遣协议及被派遣人员名单复印件(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用工单位(无异地分支机构)出具的异地项目合同(用工协议)及驻外人员及岗位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须加盖用工单位公章)。

5)用人单位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理社保事务的,相关申请除需按以上规定办理外,还需提供用人单位委托该机构代理用人单位办理社保业务的协议或委托书复印件。

  六、异地就医注销

  1.个人申请书或单位证明。

  2.原《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记录册》。

  3.社会医疗保险凭证或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4.业务需委托他人代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需包含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基本信息、委托办何种理业务等内容)、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复印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由单位经办人办理的,提供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温馨提示:本指引资料内容如与政策文件有出入或政策发生调整,请以最新公布的政策为准。未能详尽之处,请到前台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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