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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知查字〔2016〕5号假冒专利案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日期:2016-11-30 17:14     【 字体:   】

吴星(广州市花都区宏新喇叭加工店):

  根据相关线索,你销售的喇叭,中心灯花标注专利号ZL2014204746295,涉嫌假冒专利。

  我局现已查明:专利号ZL201420474629.5对应的专利权合法有效,你未获得专利权人的授权,在我局调查期间你未能证明你所销售的喇叭(中心灯花标注专利号ZL2014204746295)的合法来源,且相关账册不齐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你销售喇叭(中心灯花标注专利号ZL2014204746295)的行为构成假冒专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假冒专利行为;

  2.罚款人民币800元。

  广州市花都区知识产权局

  2016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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