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知识产权行政处罚

花知查字〔2015〕10号假冒专利案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日期:2016-11-30 17:11     【 字体:   】

徐少平﹙广州市花都区新华祥苹文具精品店﹚:

  我局专利行政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你销售的Gamely嘉顺达SD-A4-G1-60型笔记本标注外观专利号ZL200730056798.2,涉嫌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我局现已查明:外观专利ZL200730056798.2于2008年5月21日获得授权,2011年8月17日专利权终止。你店铺销售的Gamely嘉顺达SD-A4-G1-60型笔记本有合法来源,但相关销售帐册不齐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你销售标注外观专利号ZL200730056798.2的Gamely嘉顺达SD-A4-G1-60型笔记本的行为已构成假冒专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广东省专利条例》第四十条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销售标注外观专利号ZL200730056798.2的Gamely嘉顺达SD-A4-G1-60型笔记本的假冒专利行为;

  2.消除假冒专利产品的专利标识。

  

  广州市花都区知识产权局

  2015年12月21日

相关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