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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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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使用对象包括:

(一)补偿对象。因划定为省级生态公益林而禁止采伐树木造成经济损失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

1.责任山、承包山是农户的,补偿对象是农户;

2.未租赁或未承包的村集体林地林木。补偿对象是村或村民小组集体;

3.依法签订了林地林木承包或租赁合同的,在合同期内,补偿对象是承包者或租赁者;

4.国有、集体林场的林地林木划为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对象是国有、集体林场或其林地树木承包者、租赁者;

5.执行谁种谁有政策但未与林地所有者签订合同的,补偿对象为经商(协议)确定的对象。

 

第七条

    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必须建立认领签收制度。发放时由补偿对象签收,并将认领签收情况造册登记,存档备查;县(市、区)林业部门会同乡镇政府负责将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分配情况在各行行政村张榜公布,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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