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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验收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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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消防业务须知 (四)

  消防竣工验收申报

 

  申报消防竣工验收前应提前在网上作受理登记:在“广东消防网”网上办事大厅“消防监督业务受理”菜单下点击“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并按流程操作。五个工作日有效。

 

  一、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

 

  二、资料要求

 

  提示:如非法人代表本人亲自来申报的必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使用窗口版本)和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盖章,提交原件核对。结案后必须由被委托人或法人前来领取结果。2014年6月25日起,禁止建设单位委托非本单位人员代办消防审批手续,故被授权委托人必须为建设单位人员,且需要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盖章(提交原件核对)。建设单位申报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从“广东消防网”上打印、填写、盖章。【广东消防网首页-资料下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法律文书(式样)】请细看填表说明上的要求);消防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盖章,抬头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二)申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能体现工程项目营业内容的需提供“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页盖章)、法人代表身份证等合法证明文件复印件(盖章),原件核对

  (三)审核意见书复印件盖章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四方盖章,项目负责人签字并提供身份证、个人资质证复印件盖章)

  (四)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如市场准入相关资料、供货证明、产品合格证、型式认可证明、检验报告等复印件盖章)

  (五)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购买发票等复印件盖章

  (六)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七)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含营业执照、公司资质、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参与设计、施工、监理人员的身份证、资质证)(复印件,分别盖各单位公章、建设单位公章)

  (八)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含完整的工程竣工图、系统调试开通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非公众聚集场所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需提供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盖章)。竣工图包括:

  建筑工程设计图纸:建筑设计(总平面,平、立、剖面图);消防设施设计图纸:平面、各系统、室内外消防给水、水泵房及屋顶水箱平面图

  装修设计图纸:平面布置、天花、地花、线路、墙面装修图,消防应急和疏散标志图,消防设施调整图,装修部位图

  以上图纸需提供电子版(光盘2张,注明项目名称,图片应用autocad/photoshop格式)和纸质版(应为蓝图,并必须加盖工程设计出图专用章、建设单位公章和注册建筑师专用章、施工单位公章和竣工图章)。

 

  特别提醒——申报消防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一)申报消防验收的工程必须完全竣工(包括土建、消防系统、装修等工程);

  (二)自动消防系统及设施功能均已自行调试并可以正常运行;

  (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验收;验收时施工单位应准备必要的验收装备及器材,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负责人及技术人员均应参加;

  (四)验收操作参照各种表格。 花都区消防窗口咨询电话:86972263 2014.9.1版本

 

  五、附件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

    

  第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根据消防法内容补充说明:以上规定适用于上述范围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筑工程项目,不适用住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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