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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审核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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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消防业务须知 (三)

  消防设计审核申报

 

  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前应提前在网上作受理登记:在“广东消防网”网上办事大厅“消防监督业务受理”菜单下点击“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并按流程操作。五个工作日有效。

 

  一、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二、资料要求

 

  提示:如非法人代表本人亲自来申报的必须提交授权委托书(窗口有版本)和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盖章,提交原件核对。2014年6月25日起,禁止建设单位委托非本单位人员代办消防审批手续,故被授权委托人必须为建设单位人员,且需要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盖章(提交原件核对)。结案后必须由被委托人或者法人代表前来领取结果。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从“广东消防网”上打印、填写、盖章。【广东消防网首页-资料下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法律文书(式样)】请细看填表说明上的要求)

  (二)消防设计审核申请报告(盖章,抬头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盖章,法人签名)

  (三)申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能体现工程项目营业内容的需提供“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页盖章)、法人代表身份证等合法证明文件复印件(盖章),提交原件核对

  (四)新建、扩建工程建设工程项目提供: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盖章,同时提交原件核对(必要条件)

  装修工程提供:原建筑的消防审核和验收意见书复印件盖章或设计备案和验收备案凭证(包括备案凭证、备案表、网上结果公布页)复印件盖章(备案均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还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盖章)或房产证(属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复印件盖章,同时提交原件核对。原建筑意见书/备案凭证或房产证地址与现申报地址不一致的,需提供工程所属派出所出具的地址一致证明文件复印件盖章。(装修工程提供租赁合同)

  (五)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由建设部、厅发证的,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法人代表及设计人员身份证资质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网上打印的《企业基础资料》公布页等复印件盖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公章

  (六)消防设计文件(指设计图纸、设计说明等):

  建筑工程设计图纸:消防设计说明,建筑设计(总平面,平、立、剖面图);消防设施设计图纸:平面、各系统、室内外消防给水、水泵房及屋顶水箱平面图

  装修设计图纸:平面布置、天花、地花、线路、墙面装修图,消防应急和疏散标志图,消防设施调整图,属于楼层局部装修的应提供所在楼层的全层平面布置图并标示装修部位。

  以上图纸应为蓝图,并必须加盖工程设计出图专用章、建设单位公章和注册建筑师专用章。

  如果涉及是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建设单位除提供上述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2014.6.25 花都区消防窗口咨询电话:86972263

 

  三、附件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

  

  第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根据消防法内容补充说明:以上规定适用于上述范围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筑工程项目,不适用住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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